中国共产**委员会工作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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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9月28日中共**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9月30日中共*发布)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*的*委员会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 *的最高领导机关,是*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*委员会。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*委员会领导*的全部工作,对外代表中国共产*。

  第三条 *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带头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总揽全局、协调各方,以坚定正确的*治立场和*治方向,团结带领全*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。

  第四条 *委员会开展工作,牢牢把握以下原则:

  (一)坚持*对一切工作的领导,确保**集中统一领导。

  (二)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全面贯彻*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。

  (三)坚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求真务实。

  (四)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以人民为中心,为人民执*、靠人民执*。

  (五)坚持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扬*内民主,实行正确有效集中,维护*的团结统一。

  (六)坚持从严管*治*,永葆*的先进性和纯洁性。

  第二章 领导地位

  第五条 *委员会、**治局、**治局常务委员会是*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,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、谋大局、定*策、促改革。涉及全*全国性的重大方针*策问题,只有**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。

  **重大决策部署,是全*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、统一意志、统一行动的依据。

  第六条 **统揽伟大斗争、伟大工程、伟大事业、伟大梦想,统筹推进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、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全面领导改革发展稳定、内*外交国防、治*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,对*和国家事业发展重大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。

  第七条 各级人大、*、*协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武装力量,各民主*派和无*派人士,人民团体,企事业单位,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社会组织等,都必须自觉接受**领导。

  第八条 全*各个组织和全体*员必须自觉服从**,向**看齐,坚决维护**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自觉在思想上*治上行动上同**保持高度一致。

  第三章 领导体制

  第九条 *委员会由*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,每届任期五年。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者延期举行,*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。

  *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,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。*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*龄。人选应当集中各地区、各部门、各条战线、各个行业*的执*骨干和优秀代表,*治坚定、素质优良、分布均衡、结构合理,能够担负起治*治国治军、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重任。

  *委员会委员出缺,由*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。

  第十条 **治局、**治局常务委员会和*委员会总*,由*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。*委员会总*必须从**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。

  **处是**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;成员由**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,*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。

  每届*委员会产生的*领导机构和*领导人,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,继续主持*的经常工作,直到下届*委员会产生新的*领导机构和*领导人为止。

  第十一条 在**领导下,*军事委员会履行*和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职责。*军事委员会实行*负责制。

  第十二条 在**领导下,*纪律检查委员会(国家监察委员会)履行*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(国家最高监察机关)职责。

  第十三条 **设立若干决策议事协调机构,在**领导下,负责相关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、统筹协调、整体推进、督促落实。

  **设立若干工作机关,在**领导下,主管或者办理*相关工作。

  **在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全国*协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设立*组,对**负责,贯彻执行**决策部署。

  第四章 领导职权

  第十四条 在*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*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,行使以下职权:

  (一)召集全国代表大会,决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;讨论*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、*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、*章修正案,并决定提请全国代表大会审查和审议。必要时决定召开*的全国代表会议,决定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。

  (二)选举产生*领导机构和*委员会总*,通过**处成员,决定*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,批准*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和*、副*;增选、增补*领导机构成员,增补**处成员、*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。

  (三)听取和讨论**治局工作报告。

  (四)讨论和决定关系*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。

  (五)讨论决定国家*、副*推荐人选,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全国*协、*军事委员会、国家监察委员会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推荐人选。

  (六)决定递补*委员会委员;决定或者追认给以*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撤销*内职务、留*察看或者开除*籍的处分。

  (七)讨论和决定*治国理*、管*治*中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。

  *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*委员会的职权由**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。

  第十五条 **治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*委员会的决议、决定,向*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,接受监督,行使以下职权:

  (一)召集并主持*委员会全体会议,研究决定提请*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问题和事项。

  (二)讨论和决定关系*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。

  (三)*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决定给以*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撤销*内职务、留*察看或者开除*籍的处分,待召开*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;决定开除严重触犯刑律的*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*籍。

  (四)按照有关规定推荐、提名、任免干部;决定对有关*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事项。

  (五)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**治局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。

  第十六条 **治局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*委员会的决议、决定,组织实施**治局制定的方针*策,行使以下职权:

  (一)处理**日常工作。

  (二)研究讨论关系*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并提出意见,提交**治局审议。

  (三)研究决定*和国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。

  (四)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作出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。

  (五)听取**处工作报告和*纪律检查委员会(国家监察委员会)、全国人大常委会*组、国务院*组、全国*协*组、最高人民法院*组、最高人民检察院*组等的工作汇报。

  (六)按照有关规定推荐、提名、任免干部;决定对有关*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事项。

  (七)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**治局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。

  第十七条 *委员会总*负责召集**治局会议和**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,并主持**处的工作。

  第十八条 **处根据**治局、**治局常务委员会和*委员会总*的指示安排开展工作。

  第五章 领导方式

  第十九条 **深刻把握共产*执*规律、社会主义建设规律、人类社会发展规律,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,适应新时代新要求,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,加强*的长期执*能力建设,提高*科学执*、民主执*、依法执*水平。

  第二十条 **举旗定向、掌舵领航,指引*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。加强*治引领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。加强思想引领,用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*、教育人民。加强风范引领,以强大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凝聚*心军心民心。

  第二十一条 **总揽全局、协调各方,确保全*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意志、统一行动、步调一致向前进。统揽各项工作,整体推进*和国家各方面事业。统揽各方力量,领导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*员、干部、群众一体行动。统揽国家治理,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

  第二十二条 **以高度的责任担当、强烈的忧患意识、无畏的革命精神,领导全*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,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。

  第六章 决策部署

  第二十三条 **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对*和国家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。根据需要,分别召开*委员会全体会议、**治局会议、**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。

  **作出重大决策部署,必须深入调查研究,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,加强分析论证,凝聚智慧共识,做到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

  第二十四条 *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。会议议题由**治局在*内一定范围征询意见后确定。

  *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*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。*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,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。根据需要,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
 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举手、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。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。候补委员不参加表决。

  对*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给以撤销*内职务、留*察看或者开除*籍的处分,必须由*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。在*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可以先由**治局作出处理决定,待召开*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。

  第二十五条 **治局会议一般定期召开,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。会议议题由*委员会总*确定。

  **治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**治局委员到会方可召开。根据需要,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
  **治局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,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决定。

  第二十六条 **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,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。会议议题由*委员会总*确定。

  **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**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。根据需要,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
  **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,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决定。

  第二十七条 按照**决策部署和*委员会总*指示要求,**处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有关事项。会议议题由*委员会总*确定。

  第二十八条 **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、专题会议等,分析形势,部署工作。

  第二十九条 按照**决策部署和*委员会总*指示要求,**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召开会议,研究决定、部署协调相关领域重大工作。会议议题由*委员会总*确定或者审定。

  有关事项经**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审议后,根据需要提请**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。

  第三十条 **就*和国家重要方针*策、重大问题、重要人事安排等进行协商,听取各民主*派*、全国工商联和无*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,通报重要情况,沟通思想、增进共识。

  第七章 自身建设

  第三十一条 *委员会、**治局、**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将“两个维护”作为根本*治要求,带头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确保***令畅通、令行禁止,确保**决策部署落地见效。

  第三十二条 *委员会、**治局、**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牢记自己是*的最高领导机关的一员,坚持组织原则和*性原则,严守*治纪律和*治规矩,按程序办事、按规则办事、按集体意志办事,坚决维护*的团结统一。

  *委员会、**治局、**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自觉执行*章等*内法规,自觉贯彻*的群众路线,严格执行*八项规定,坚决反对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、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,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,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*治本色。

  **治局委员应当及时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、重大事项、重要情况向**请示报告。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**决策、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作出调整的,必须报**批准。

  第三十三条 *委员会、**治局、**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发扬*内民主,认真执行*章等*内法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。**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。*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参加*委员会全体会议,应当积极就*和国家工作发表意见、提出建议。

  第八章 附则

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*办公厅负责解释。

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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